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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

“强化对数字经济的治理成为全球趋势,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博弈加剧。中国数字经济已经从包容发展走入规范发展的阶段,已有的互联网反垄断实践为国内数字经济反垄断提供经验。”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19期)发布的“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专题报告(下称报告)指出。

报告指出,目前数字经济的代表互联网企业规模庞大,发展迅速,市场集中度高,引发了各界持续担忧,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特点则是平台竞争与网络效应,动态竞争与跨界竞争并存,以及数据形成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

数字经济的这些竞争特点也对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的带来了一些挑战,首先是传统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势力测度指标在数字经济时代适用性降低,其次是高市场集中度、低于成本定价和排他性协议等垄断行为判定存在争议,还有先发制人的并购、算法合谋和跨界垄断等垄断行为判定存在争议,最后是反垄断执法实践面临诸多挑战。

数字经济反垄断与竞争策的国际经验

报告显示,美国初期的反垄断态度主要为包容宽松,保护创新和消费者福利,其原因是美国力求保持数字经济国际领头地位,结果是实现了数字经济大发展,但促进竞争与保护消费者成果未达预期,而随着国内反垄断呼声高涨,国际反垄断实践施压,美国当前反垄断态度则明显从宽松转向审慎。

相比之下欧盟由于历史惯性和未来目标的共同作用,其反垄断态度则是一贯严苛,追求统一市场和自由竞争,但严苛的反垄断政策对数字经济发展也成为了一把“双刃剑”。鉴于此,我国需关注美欧共同的反垄断政策走势,尤其是持续关注数字经济反垄断新议题和以执法探索代替直接立法。

中国数字经济反垄断与竞争政策

由于国家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中国初期反垄断与竞争政策在立法、司法、执法上都表现为包容宽松,因此也收获了不俗成绩,中国数字经济尤其是平台经济取得了大规模发展,但随着国内反垄断转向规范发展,开始争夺国际数字治理话语权,中国当前反垄断态度也从包容宽松走向包容审慎。总的来说,中国反垄断监管整体与美国相似,严苛程度低于欧盟。

此外,报告还评价了近期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认为它的定位是全国第一个针对平台经济经营者的反垄断指南,是我国反垄断进程中一个重大突破。在反垄断实施中具有指引和协助分析的作用,它的目的是要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另外该指南有着诸多积极方面,如具有相关市场界定的工具性,突出垄断协议的协调一致实质,详细列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关于经营者集中的两点新突破,再次重申杜绝因滥用行政权力而排除、限制竞争,但目前仍有部分内容有待完善和商榷。

数字经济时代如何进行反垄断

一是紧密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发展阶段,设定反垄断的目标,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的监管。主要是借鉴美国和参考欧盟。从短期来看,对于处在发展初期具有较大潜力的新业态、新模式应当给予适当的自治权限,对于数字经济的重点行业、重点平台和重点问题加强关注,从中长期来看应该推动反垄断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是加强在反垄断里的经济学的分析,增强反垄断规制体系对数字经济新问题的适应性。为什么强调经济学的分析呢?现在主要依赖于法律,但反垄断法律的特殊性是非常强调效率,非常强调效率就一定得要大量的利用经济学的方法,所以经济学的分析能够帮助指引整体执法的方向,提高执法的效率。要进一步将经济学的分析融入到反垄断中,借助经济学建立合适的竞争损害理论,并且要吸收新的一些竞争理论,持续关注新的议题,比如大数据垄断、算法合谋、初创企业并购、数据封锁等新问题要关注,尽快厘清逻辑和找到应对的思路。

三是提高反垄断执法的灵活性,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执法探索代替直接立法,在具体的执法环节坚持个案分析,在执法中不断探索灵活、变通的反垄断规则。数字经济全球化浪潮不可阻挡,反垄断执法也将面临更多跨地区、跨国问题,要积极学习欧美国家相关经验,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国际水平。

四是加强反垄断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尤其在数字经济领域,需要跨学科跨领域的深度合作,需要懂经济学、法学、计算机算法等跨学科的人才,对执法队伍的人才建设提出了更强的要求。

报告如下

责任编辑: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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