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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引进培育大数据人才实施办法》出台 多举措引进大数据人才

    【导读】记者近日从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成都市引进培育大数据人才实施办法》,提出成都市将用3年时间支持培育1万名各类大数据人才,带动聚集大数据相关从业人员10万名以上;同时将力争每年引进10名国内外顶尖大数据人才,给顶尖人才发放“蓉城人才绿卡”,在住房、落户、子女教育、医疗、创业扶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成都市引进培育大数据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成都市引进培育大数据人才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9日

成都市引进培育大数据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创业资助力度和企业聚才支持力度,吸引大数据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聚集大数据专业人才和前沿技术,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发改高技〔2018〕7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成委办〔2017〕2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数据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目标

第三条 紧密结合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按照“分层分类、引领示范”的原则,每年力争引进10名国内外顶尖大数据人才(以下称为大数据十人顶尖人才)、评选认定100名大数据领军人才(以下称为大数据百人领军人才)、培养1000名中高级大数据专业人才(以下称为大数据千人中高级专业人才),至2020年末,储备各类大数据人才6000名,带动聚集大数据相关从业人员6万名以上;至2022年末,储备各类大数据人才10000名,带动聚集大数据相关从业人员10万名以上,把成都建成国内一流、中西部领先的大数据人才高地,为打造“西部数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大数据十人顶尖人才,主要是指符合《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成委办〔2016〕32号)的A类(国际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和C类(地方高级人才)标准,并入选“蓉漂计划”的大数据领域人才(团队)。

第五条 大数据百人领军人才,主要是指成都市大数据企事业单位的创始人、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或技术负责人,具备突出的管理能力或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其带领的机构或团队能够有力促进成都大数据产业发展,对行业具有显著的引领示范效应。

第六条 大数据千人中高级专业人才,主要是指从事大数据分析、架构设计、数据治理、软硬件产品设计与研发、大数据应用、大数据平台、协议和算法研究、可视化、标准研制、数据安全等专业和领域的创新潜能人才。

第四章 引进大数据十人顶尖人才

第七条 大数据十人顶尖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才办牵头,按照成都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相关要求、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引进的大数据顶尖人才和团队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一)享受成委办〔2016〕32号文相关政策,给予60万元至500万元资助。

(二)对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国际顶尖大数据人才(团队)来蓉创新创业,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资助。

(三)发放“蓉城人才绿卡”,享受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相应政策保障。

第五章 评选大数据百人领军人才

第九条 大数据百人领军人才评选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新经济委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大数据领军人才评选名额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人。包括大数据产业导师、大数据智库专家、大数据创新人才等。

第十一条 申报人工作关系在成都市,并与我市认定的大数据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成都市大数据领军人才: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及创新能力,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上一次融资后估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注册满两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行业特色及创新性商业模式,近两年成长性明显,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

(三)申报人税后年薪50万元以上。

(四)申报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人才计划或省“千人计划”等省部级人才计划。

(五)申报人是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或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前五名完成人。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由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后,以单位名义向属地区(市)县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上报推荐。

(二)初审。区(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新经济委上报推荐。

(三)专家评审。市新经济委会同市人才办邀请业内专家7至11人组成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人选进行择优评选,并经市新经济委研究通过后,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

(四)审定。市新经济委将拟入选人员名单,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对审定的拟入选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发布。公示后确认无异议的入选对象由市新经济委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对大数据领军人才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当选者每人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支持参选国家级、省级各类重大人才计划、工程,支持申报“成都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市级人才项目。其中,入选其他市级人才项目的,资助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不足补差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对满足条件的优先发放“蓉城人才绿卡”,分层分类提供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相应政策支持。

(四)对领军人才进行大力宣传,帮助提升个人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第十四条 大数据领军人才只享受一次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建立大数据领军人才日常管理制度。市新经济委会同市人才办建立大数据领军人才信息库,动态掌握人才管理、考核评估情况,并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章 培养大数据千人中高级专业人才

第十六条 大数据千人中高级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由市新经济委和市人社局联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数据专业人才,由市新经济委和市人社局纳入成都大数据千人中高级专业人才管理服务:

(一)经我市认定的国内外大数据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后达到一定标准,并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服务)合同的。

(二)参加全国或国际性大数据赛事取得优异成绩,并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服务)合同的。

第十八条 对大数据中高级专业人才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对符合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大数据中高级专业人才,给予培训费用三分之一的补贴,最高1万元。

(二)对符合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大数据中高级专业人才,同等享受成都市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待遇,3年内给予每人最高3000元/月的安家补贴。

(三)对取得大数据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全额报销考试费用。

第七章 配套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政府大数据产业部门、高校院所、知名大数据企业采取双向交流的方式互派人员任(挂)职锻炼。

第二十条 定期组织大数据人才前往全球大数据创新尖峰区域、国内知名企业学习借鉴发展思路、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在技术创新、交流合作、市场资源上进行充分对接。

第二十一条 鼓励驻蓉高校围绕成都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鼓励在蓉企业与高校、高职学院、技工院校合作开展大数据人才培养,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鼓励在蓉企业与高校、高职学院、技工院校合作建设大数据实训(实习)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支持在蓉大数据专业培训机构做大做强,对每年培养大数据中高级专业人才200人以上的大数据专业培训机构,按培(实)训项目成本费用的50%给予最高8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国内外知名大数据公司首次来蓉设立的授权培训基地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开办补贴。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社部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引进大数据人才。其引进的人才被认定为大数据十人顶尖人才或大数据百人领军人才且符合我市企业引才补贴政策规定的,按其引才成本的50%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引进大数据十人顶尖人才所涉资金纳入成都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评选大数据百人领军人才、培养大数据千人中高级专业人才及配套措施有关条款涉及的资金保障纳入成都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的入选者,市新经济委提出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收回补贴或奖励,取消相应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新经济委、市人才办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陈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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