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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10月15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已于2018年10月9日公布。

 

 该《条例》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从医疗大数据的采集与汇集、应用与发展、促进与保障、法律与责任等方面对医疗大数据作了规范。发布会上,市人大教科委主任委员钟耘对该《条例》做了重点解读,经数据观整理,解读内容如下:

 一.《条例》明确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应遵循的原则。《条例》第三条规定“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便民惠民、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开放融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条例》明确了其适用范围。目前,由于贵阳市存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以行政区域或管理权限来确定适用范围的情况。为此,结合贵阳市实际,《条例》第二条将适用范围限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这样较好地避免了因行政管辖权限造成的数据割裂,更有利于法规的操作和执行。

 三.《条例》规范了健康医疗数据采集与汇聚的平台载体、对象范围和工作要求。为实现健康医疗数据的“聚、通、用”,《条例》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为建设权威统一、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对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其他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强制接入平台和鼓励接入平台等措施进行了规定;二是为了最大限度采集、汇聚健康医疗数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了必须按照标准和要求向市级平台汇聚的健康医疗数据外,还鼓励将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移动应用等采集的相关健康医疗数据和整理后的存量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三是为确保向市级平台汇聚、存储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十二条规定了健康医疗数据更新的动态管理制度。

 四.《条例》指出,要以采集服务对象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健康医疗数据的标识。《条例》第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应当采集服务对象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健康医疗数据的标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服务对象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五.《条例》提出要促进智慧医保建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智慧医保建设,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有关主管部门整合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等信息系统,对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进行集成,实现一卡通用、诊间结算;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立覆盖全人口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个人在线查询、下载、使用和授权医疗卫生机构调阅。

 六.《条例》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作出了规范。《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动同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医联体内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认同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

 七.《条例》指出,要强化重要领域和重点工作的应用服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实施精准扶贫。应用市级平台数据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组织开展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调查与分析,推进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救助协同联动,以更好的服务于实施精准健康扶贫工作。此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在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方面的应用,同时应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居民医疗负担控制、医保支付、药品耗材使用等实时监测,对健康医疗服务活动全过程监督。

 八.《条例》对促进与保障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等方面的工作作了规范。《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实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支持和鼓励的措施。

责任编辑:陈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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