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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数据管理 走向大数据法治时代

  当前,大数据已成为国民经济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依托,人工智能、物联网、网上购物等都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谁能利用好大数据,谁就能在未来激烈的发展中占据优势掌握主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八次提到了与互联网相关的内容,强调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网络消费、分享经济为经济发展助力,数字经济的优势日益得到人们的肯定并深入生活,各地对数字经济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已然进入“黄金时代”。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数据安全、网络空间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仍有待加强,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来保驾护航。

  在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数据时代,我们要建设科学的数字经济法治体系、有效的大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合理的政府大数据管理体系,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提供优良的法治土壤。

  建立适应大数据发展的数字经济法治体系

  我国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正欣欣向荣,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相对于美国、英国等老牌西方发达国家专门的大数据研究部门和长期的发展计划,我国数字经济在向前发展的过程中,数据安全、网络空间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仍有待加强,《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国在网络安全治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大数据法律法规体系不尽完善,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尚未形成。

  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在“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中发布《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2017)》,报告指出“大数据发展的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个人信息泄露、非法买卖、收集乱象,个人隐私保护无力、维权艰难、难以取证,商业秘密被侵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问题是我国大数据发展过程中缺少法治意识,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制不完善等。因此,大数据法治,已是大数据应用健康发展和实现数据强国的重要保障和路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日新月异大数据发展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建立适应大数据发展的数字经济法治体系,确定数字经济法治体系的核心内容,搭建大数据法律保护的基本框架,以推动大数据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相关经济活动中,如何确保数据安全,规范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应是立法的重点关注对象。个人信息安全与保护、国家数据安全与保护、企业数据安全与保护是数据管理中的重大课题,也应该成为我国在建设数字经济法治体系中的重点内容。

  明确大数据产权制度

  数据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大数据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数据的产权问题,包括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其中最核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数据产权明确后,数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等问题便迎刃而解。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数据的归属做出明确规定。数据开发者、原始数据拥有者、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利益在数据的开发、利用和经济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较大冲突,数据的交易面临着巨大的危险。数据产权制度的明确能够平衡各方的权益,有利于促进数据产权的市场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明确大数据产权制度,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要明确数据财产的法律地位,将数据财产纳入到财产权和虚拟财产权的保护之中,将大数据交易标的纳入到法律保护之中。其二,区别传统的财产,数据财产的主要权利主体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者。网络用户对数据的各项权利需要在网络运营者的支持和许可下进行,这也使传统所有权中的支配关系在网络环境下变得“苍白无力”,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对网络用户和各类网络运营者之间的数据财产的划分确立一个具体的划分原则,对二者的数据财产关系做出合理的分配。其三,在订立数据交易合同时应更加细致,订立的交易合同与协议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务必使关于数据所有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归属清晰、明确,避免产权纠纷。

  健全大数据管理体系

  在实施大数据战略、建设数字经济法治体系、走向大数据法治时代的进程中,政府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应健全大数据管理体系,为推动数字经济法治化进程助力。

  一要从国家层面建立大数据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认证标准,并建立专门的认证机构统一认证,避免无标准可依、处罚无据、监管不当的情形。目前我国对于大数据的管理并不完善,建立国家统一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认证标准,有利于大数据行业以此为标本,进一步深入制定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促进行业发展的规范性。

  二要主动对大数据行业进行监管,避免危害大数据安全事件发生后处于被动的境地。打造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管体系,对大数据运营平台和大数据安全技术标准实行严格监管,督促大数据企业、大数据运营平台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促进行业、企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大数据企业、大数据运营平台建立严于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自我标准,形成企业、平台的自律约束意识。

  三要增强对大数据研发和大数据安全产业的支持力度,为数字经济法治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基础环境。政府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和政策引导、推动大数据安全技术研发,深化多领域的合作,鼓励政府部门、高校、数据运营平台、数据企业之间进行科研合作,推进多领域数据合作格局的形成,推动数据产业创新发展;更新政府对大数据管理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助推大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产业创新发展,优化大数据产业环境;注重大数据科研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打造大数据领军企业,为我国大数据安全发展、数字经济的高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储备。

  (冯宪芬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陈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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