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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不容回避的数据产权归属之争

  □蒋光祥

  如今,无所不在的大数据正成为一种颇受关注的财产与生产资源。基于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的各类平台,如支付宝、京东、美团、滴滴打车等,越来越深地介入了我们的生活。数据“有价”之后,不可避免会产生产权问题。数据到底属于挖掘整理的平台,还是归提供数据的个人?无论在社会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数据产权归属、数据垄断等问题已成争议焦点。

  大数据产业生态圈以数据价值为核心,在数据共享、交换、交易等应用中,安全风险沿着信息价值链和IT价值链传递。推己及彼、心平气和地去想,倘若因为之前的商业行为轨迹,被平台收集后精准“画像”,其后有商家提供了更为精确与“量身定做”的服务,大部分人可能虽然一开始有些惊愕,但并不生气信息被利用,甚至会觉得这样是双赢,商家获得合适的目标客户,自身也节约了挑挑拣拣的时间。生气不是因为信息被使用而是被某些平台滥用,被盲目匹配了一些本不合适的商业,或根本就被当成几元一条的信息打包出售。此类平台不当得利,客户感觉信息失去安全保障,个人隐私被泄露,这是无法接受的。

  平台通过挖掘、收集与处理数据可以获得很多有用信息,帮助企业作出决策、产生价值。但平台究竟有没有权利自用或者将数据借予他用?这个现实难题催生了法律问题。尤其一旦出于某种私利,一些平台引导或裹挟消费者选择其服务,接受其定价,乃至被别有用心的商家派生一些灰色地带的用途,理所应当为人所警惕。但现有法规关于数据产权的规范较为模糊或缺失。因而,对大数据的生命进程展开哲理性的思考就显得相当有必要。

  “数据公开”已不存在多少技术障碍,譬如许多地方职能部门都有自建的内部公共数据平台。但是,这些数据外界往往难以分享,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也可能存在问题,由此导致的典型问题就是办事难,办一件事往往要重复填表格,一个部门接一个部门提申请,盖章。无疑这种公共数据的部门化、垄断化,与时代潮流相悖。但是,商业数据与此有着显著区别。共享商业领域的数据,是大数据时代的天然特征,当然,这也是隐私失控与数据割据的隐患所在。对大数据的监管与“割据”的规制,可能更适合细分作业:对民生公共数据,提倡在各地职能部门间的连通;商业领域则颇具复杂性,技术进步日新月异,以及获取大数据场景千变万化,这使竞争只是处于刚刚开始阶段,谈商业领域的数据垄断可能还为时过早。以笔者之见,现在似应提倡在保护隐私和相关合规平台利益的前提下,在保证大数据获取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大数据应用创新。

  当然,大数据应用创新,还需网络安全法、信息公开法、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快速跟上,大数据领域的霸权消解和协作推进机制需要这些立法先行。毕竟,技术的使用者是受到人性控制的,技术虽然不具有道德规制的属性,但人性完全可以通过道德与法律来制约。从法律角度聚焦大数据获取的合法合规性与创新外延,以求保障客户隐私、公众利益和整合大数据的平台三方共进。在这一方面,不妨参考走在前列的国家历年来的做法。以我们的标准,这些国家对于隐私的保护力度够高了,但他们依然关注与数据有关的隐私问题,并发展出基于大数据特点的国际范围的隐私保护策略,如安全港协议与“隐私偏好平台计划”(P3P)等技术保护策略等。

  相对数据垄断,或许过度收集数据与数据滥用是眼下大家更为关心的内容。因而出售个人数据,最好由个人来决定。个人应被赋予访问、获取、整合、利用和出售与个人直接相关或个人参与创造的数据的权利,即形成数据交易市场。个人对自身数据的积极支配,将促进数据的自由流通与保值增值,增加新兴企业的发展机会,提升数据应用的多样性和效率,最终使大数据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这将促成一大批新的创造社会价值和财富的产业机会。最终,个人数据的交换应通过“看不见的手”来提升个体间的合作、创新、经济成长以及自由。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对个人数据的获取、控制和出售,预计将简化为点击几个按钮,让每个人都能很容易、很便捷地完成这个过程。当然,个人在对个人数据商品化的过程中,也需对共同生产数据的平台企业在生产环境和存储费用方面提供某种形式的成本补偿,例如供平台免费使用或者交换共享。同时,数据收集平台也须承认和尊重人们对未知的恐惧,明确告知用户哪些数据将被搜集和使用,以及可能被使用的范围、数据用途的价值倾向以及需要承担的风险。这显然更符合与道德决策相关的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在大数据时代调整隐私观,使观念与时代相适应,并不断寻求更能保护自身隐私的行为方式,显然是大势所趋。

  数据很可能与水、电、煤一样,成为未来最基础的能源之一。因此,为了实现“自主创新、持续发展”的目标,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法规保护国内大数据安全发展。

  (作者系基金从业者,财经评论人)

责任编辑:陈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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