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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挖掘合规分析

  全国各级公检法系统深入挖掘司法大数据潜在价值,利用云计算等技术,对海量案件信息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治理存在的漏洞,并通过专题报告和司法建议等形式,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司法大数据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助推我国社会发展、经济转型、民生安全,为相关决策的制定提供科学支撑。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开发布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信息,把“老赖”曝光在阳光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这份数据库,把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进行联合惩戒,有力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但是,司法大数据因为其特殊性,除了国家基础性法律,司法、执法的法律法规中对其保密内容、保密方式也特别做了相应规定,现将司法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如下:

法律法规

内容

《刑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需要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含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公诉人应当建议在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范围内播放。

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侦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检察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刑事诉讼法》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保密法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泄密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防止泄密范围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对公民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邮政法》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身份证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路。

第三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人民察院涉及国家秘密、商秘密、个人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和最高人民察院有关定不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人民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布法律文当屏蔽下列内容: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方式、身份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涉及国家秘密、商秘密、个人私的信息;

()根据文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的;

()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秘密、个人私的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司法大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网络安全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隐私、青少年犯罪、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信息都要求不予互联网公布或进行隐名处理。根据6月1日刚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接触这些数据的司法机关要履行一定的安全保护义务,防止网络遭到入侵,数据泄露。这要求司法数据必须合法收集,注重保密管理,在使用时注意脱敏清洗和标准化处理,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

  我们团队在提供法律服务中,接触过多家从事司法大数据分析、挖掘的数据信息企业,其重要的一个共同点是,在新的网络安全、数据合规立法下,企业对在提供数据处理、分析时接触到的敏感司法数据感到困惑。诚然,因为司法大数据本身的特殊性,其收集、储存、处理、使用都应当慎之又慎,符合法律规定,以下是几点针对司法大数据企业的合规建议。

  一、 比照《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企业自身合规整改。

  《网络安全法》出台后,系列配套法规接踵而至,司法大数据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立法动向,比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系统及操作规程、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制度、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网络数据留存制度、数据跨境传输制度等方面做好合规整改。

  二、 与司法机关签订保密协议,严格执行保密协议条款。

  企业在为司法机关做司法大数据分析、挖掘工作时,难免会接触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此时司法机关依法须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的权利义务规定规范自身的行为,若企业违约,造成严重后果,不但涉及民事责任,还很可能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

  三、 事先做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规定, 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重点审查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其中包括了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收集、存储、处理、使用用户相关信息的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利用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损害网络安全和用户利益的风险。司法机关的信息系统作为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其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都应依据《网络安全法》和《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这就要求司法大数据企业事先做好网络产品和安全审查,以符合司法机关的采购要求。

(作者:吴丹君 王渝伟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陈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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