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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

最高检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

——图解+答记者问+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

全国检察机关将统筹推进大数据应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下称《行动指南》),全国检察机关将依托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前沿科技,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营造大数据应用良好生态,打造“智慧检务”。

  最高检启动《行动指南》的编制,旨在明确未来“智慧检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推动检察信息化建设从“服务管理为主”向“服务管理和办案并重”转变;加强统筹规划,积极鼓励、有序引导各地开展大数据建设和应用的探索创新,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行动指南》主要内容是:检察大数据的建设背景和发展现状,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建设目标和发展路线图,2017年至2020年“一中心四体系”的建设任务,具体保障措施,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其中,“一中心四体系”是指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应用体系、管理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包括检察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检务大数据资源库、大数据软硬件基础资源、智能语音大数据平台资源等。

  《行动指南》提出检察大数据建设的总体思路:以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相关技术应用为重点,形成以类案推送、量刑建议等各项应用需求为“点”,以司法办案、服务为民等业务需求为“线”,以服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面”,以实现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为“体”,构建“点、线、面、体”的检察大数据应用体系框架。

  《行动指南》指出,检察大数据建设要服务司法办案,破解当前检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发挥;服务管理决策,提供客观、精确的决策支持,助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服务司法为民,提升检务公开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动指南》还明确了上下级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在推进检察大数据应用中的责任分工,进一步突出了“最高检和省级院主建、市县级院主用”“需求主导、技术统筹”的工作原则。

[图解]

一图读懂《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

全面推进大数据和检察工作深入融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就《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答记者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和应用。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据强国。国务院专门制定《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充分应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服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打造数据化、科学化、智能化的“智慧检务”。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以下称《行动指南》),对检察机关大数据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大数据和检察工作深入融合。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

  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行动指南》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关键阶段。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数据是新的石油,是本世纪最为珍贵的财产,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资源,大数据正在改变各国综合国力,重塑未来国际战略格局,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多次强调,“情报、数据主导警务、引领实战,是政法机关战斗力生成的核心要素”,要“探索把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嵌入数据化的办案程序中”“运用大数据、信息化对执法司法流程进行科学再造”,要“加强数据资源整合,把现代化科技与执法司法工作融合起来,构建信息化管理监督体系,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近年来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在检察机关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科技手段在强化司法办案、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特别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系统等司法办案类应用陆续上线运行后,实现了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数据的全面采集,成为了检察机关的核心数据资源。随着电子检务工程深入实施,新的应用系统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涵盖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等各类检察数据资源将进一步充实。全国部分检察机关也逐步开始探索大数据技术在智能检索、类案推送、辅助定罪量刑、绩效管理中的作用,检察大数据应用已初具规模。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确立了检察机关“感、传、知、用、管”五维一体的智慧检务应用体系总体目标,并明确了“逐步搭建大数据支撑环境,逐步开展大数据应用,为‘智慧检务’奠定基础”的检察大数据建设任务。《行动指南》是对《“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相关规划的细化和完善,依托电子检务工程“六大平台”成果基础,“两高一部”科技专项课题、电子检务工程二期等,推动“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落地实施和目标实现。充分应用大数据等相关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破解司法不公、司法不规范、效能不足等问题,提高司法办案质效和检察机关公信力,谱写检察事业发展新篇章。

  问:《行动指南》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行动指南》全面贯彻中央精神,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和信息化建设客观规律,按照“需求主导、技术牵引、创新协调、开放共享、安全可靠”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具体而言:

  一是坚持需求主导。深入挖掘检察机关大数据应用需求,以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应用为重点,形成以类案推送、量刑建议、决策支持等各项应用需求为“点”,以司法办案、管理决策、服务为民等业务需求为“线”,以服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为“面”,以实现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为“体”的应用体系框架,同时也为电子检务二期工程建设、国家“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等重大科研专项提供大数据支撑,全面推进检察大数据应用跨越式发展。

  二是坚持技术牵引。统筹大数据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建立全维的检察大数据建设和应用效能评价机制;推动解决共性、专用技术,统筹产、学、研、用多方力量联合创新,促进检察大数据生态链构建。

  三是坚持创新协调。推动大数据发展与检察工作创新有机结合,形成大数据驱动型的检察工作创新模式,在业务流程优化、区域协同发展等方面探索业务模式、管理模式创新;统筹高检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大数据工作任务分工,协调试点应用与推广部署、不同地域平衡发展等关系,保持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四是坚持开放共享。建立四级检察机关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推动跨应用系统、跨业务部门、跨区域层级的检察机关内部数据开放,实现检察数据资源、知识库体系和支撑平台共享。探索建立政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充分利用其他政法机关和互联网数据,为检察工作服务;探索建立面向社会的检察机关数据对外开放体系,充分利用多种信息技术手段、多类型数据信息资源,拓展检务公开深度和广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是坚持安全可靠。按照中央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统一要求,坚持“网络安全底线”,实行“网络安全一票否决制”,稳步推进大数据时代检察信息化自主可控建设;完善大数据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保障机制,逐步提升基础设施关键设备和系统平台稳定可靠水平。

  问:《行动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等相关前沿科技,充分挖掘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涵盖“一中心四体系”的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具体而言:

  一是推进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科学规划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汇聚处理全国检察大数据资源。省级检察大数据中心(即国家检察大数据分中心)负责辖区内大数据资源的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检察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检务大数据资源库、大数据软硬件基础资源、智能语音大数据平台资源、大数据异地灾备中心等建设。

  二是完善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依托电子检务工程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内容完整、项目科学、协调统一的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加快建立检察大数据基础数据采集、应用、安全等技术标准体系,推进物理环境、网络基础设施、数据采集、数据质量、分类目录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进大数据业务系统操作规范等流程标准制定,制定检察大数据管理规范。

  三是扩展检察大数据应用体系。积极推进智慧检务基础类应用建设,依托大数据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提供全面的数据服务。积极推进大数据在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推进大数据在政法业务协同中的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为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之间的业务协同提供服务,探索构建政法机关之间的大数据业务协同创新体系,提供基于大数据的多样化智能辅助检察应用。

  四是构建检察大数据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检察大数据应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主导作用和技术部门的统筹作用,创新检察大数据运维管理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做好顶层规划,统筹推进检察大数据发展规划的实施,组织建设国家级检察大数据项目,安排开展检察大数据试点应用,及时总结成果并做好推广。地方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首创精神,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确保取得实际应用效果。

  五是建设检察大数据科技支撑体系。推进智慧检务智库、智能语音与人工智能联合实验室建设,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构建“产、学、研、用”强强联合的良好检察大数据生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其他政法部门在大数据技术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沟通交流,相互借鉴大数据建设与应用经验。加强与域外司法机关关于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学习交流,促进检察大数据应用发展。

  问:《行动指南》的阶段任务是什么?

  答:“十三五”时期,检察大数据建设应当遵循“顶层规划、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发展路线,具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启动阶段。2017年底前,初步建立检察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启动高检院本级和试点地区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启动司法办案、管理决策、服务为民等大数据应用试点;探索检察大数据管理机制,初步建立检察大数据应用生态。

  二是全面试点阶段。2018年底前,建立检察大数据业务流程规范,完成高检院本级和试点地区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全面推进大数据在司法办案、管理决策、服务为民等各项检察工作中的试点应用;在试点地区推行检察大数据管理机制,探索大数据运维模式、科研支撑模式;组织开展大数据应用效果评估。

  三是应用推广阶段。2019年至2020年,建立完善的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和资源共享机制;完成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完善的大数据管理运维、科研支撑模式和良好的检察大数据应用生态,全面推进大数据在智慧检务工作中的应用,并启动下一阶段大数据建设规划工作。

  问:如何保障《行动指南》有效落实?

  答:“关键在于落实”。为推进检察大数据建设和应用任务顺利实施,《行动指南》从组织、人才和经费3方面提出了保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明确了上下级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在推进检察大数据应用中的责任分工,进一步突出“高检院和省级院主建、市县级院主用”“需求主导、技术统筹”的工作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大数据应用专责小组,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研究解决检察大数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大数据应用专责小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派人参加,组织做好各条线大数据应用的需求分析、平台测试、试点运行、应用培训、推广部署等全程工作。

  二是加强人才保障。健全检察大数据人才选聘、管理、培养、使用的体制机制,积极推出重视、凝聚、激励检察大数据人才的举措,培养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培育检察机关自己的数据分析师团队。加强大数据培训,将大数据相关内容纳入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培训班,强化检察人员大数据思维,促进检察队伍科技素养全面提升。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实施《行动指南》离不开必要的经费支持。当前,应依托现有的项目资金。同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开展检察大数据重点、急需项目的建设和应用。在电子检务工程二期规划中突出大数据项目的经费保障。各级检察院应将大数据应用纳入智慧检务建设中,探索建设常态化的科技期间经费保障机制。

检察机关大数据建设应用典型案例

  ▊一、贵州省检察院大数据应用中心

  2016年9月,贵州检察大数据应用中心建成投入使用。2017年,贵州省检察院出台《推进大数据应用的实施意见》,并将2017年定为大数据应用推进年。

  当前,贵州省检察机关正在全力打造检察大数据三个应用系统。一是创建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实现司法办案智能化。该系统以案件证据表单审查、案件审查、出庭支持三大模块为依托,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通过案件信息智能采集,“要素—证据”智能关联,绘制“犯罪构成统一标准”图谱,建立各罪名案件数学模型。二是创设案件智能研判系统,为个案、类案研判提供精准数据分析。基于海量数据,个案研判可实现对犯罪事实和嫌疑人画像、案件偏离要素原因分析、案件量刑参考、出庭情况评估等功能;类案研判可对某一类犯罪从时间、地域、偏离度等不同维度展开综合分析。运用该系统对贵州近两年办理的14100件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要素偏离2332件,量刑偏离2395件,证据风险674件。结合网上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已评查各类案件100352件,发现和纠正实体性瑕疵30余个,已由办案单位整改纠偏。三是创立大数据分析服务系统,为科学管理决策提供“智库意见”。该系统主要从办案强度、质量、效率、效果、规范五个维度为领导决策提供“智库意见”,发挥“大数据”全天候监督的“第三只眼”效能。目前,该系统数据涵盖10余个业务条线,产生并分析数据2594万余条,为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全面了解当前业务和趋势、促进决策科学化提供有力支撑。

  此外,贵州检察机关还统一数据标准,已经建立检察机关信息资源目录和政法机关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初步形成电子卷宗库、起诉书库、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库等各类主题数据库,完成检察数据资产148个,公检互联数据资产56个,检法互联数据资产12个,检司互联数据资产25个,逐步建成检察机关大数据资源池。

  ▊二、北京市检察院“检立方C-139”大数据平台

  2014年北京市检察院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利用大数据思维和技术,对历年来积累的办案数据进行了整合、挖掘和利用,建立了“检立方C-139”大数据辅助决策平台,将大数据和检察工作紧密结合。“检立方”的核心理念为“一核、三轴、四维、多面”的大数据立方体。“一核”是指以检察数据为核心,“三轴”是指以规范、监督、公开为三条主轴,“四维”是指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多面”包括统计分析、预警研判、管理支撑等多项基本功能,形成检察业务的多维度管理体系。

  目前,“检立方”已经采集案件信息60万件,业务数据1.1亿项,整合了四大资源数据库和160个系统功能,通过挖掘、分析765项指标和4300名人员信息,这些数据均细化到每一个院、每一个部门、每一名检察办案人员。通过整合三级检察院案件信息和文书,形成了一案一表和“文书链”,实现了一个案件所有诉讼环节的信息纵向贯通。通过梳理比对案件和流程的关系、信息项和文书之间的对应关系,形成了数据质量检查体系。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和数据可视化技术,实现了文书多关键词检索以及启发式过滤辅助筛选,使承办人能够快速精准获取相关案件文书,为办案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2017年4月,北京市检察院在“检立方”大数据平台基础上,进一步转型升级打造了检察管理监督平台系统1.0版,已正式上线运行的这一平台将建设成为检察管理监督体系的主阵地和中枢,实现全程网上留痕、动态管控,全院、全员、全过程管理监督。全流程监管将与司法改革后检察官权责清单紧密对接,动态监督每一个办案主体执法办案全过程。

  ▊三、浙江省检察院大数据云平台

  2016年3月,浙江省检察机关与阿里云签署围绕浙江检务云计算平台建设和数据上云、应用上云加强合作,依托电子检务工程,同步建设“浙检云图”“浙检云视”“浙检云政”“浙检云侦”平台。

  “浙检云图”大数据可视化应用平台分总屏和分屏两部分,总屏展示6大业务条线共27个核心指标项。各业务分屏展示侦监指标19项,公诉指标22项,未检指标19项,执检指标22项,控申指标14项等。在全省地图区域展现数据地区分布情况和实时办案数据信息,将分析后的数据以动态、直观的多维报表、图形形式展现,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依据。可以实现数据分析结果的随需查询、随需分析、随需展现和随需发布,通过业务全貌、重点评查、辅助决策和智能预判等可视化功能,提升数据价值和决策分析水平。

  围绕重点领域,“浙检云图”在对浙江省检察业务全貌分析实现可视化基础上,围绕浙江省检察院发挥职能保护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和打击破坏污染环境、食品卫生和网络诈骗犯罪等工作的数据分析实现可视化,体现直观性、实时性、动态性、趋势性和地域性,助力提升对重点检察业务工作的分析决策和趋势预判的能力和水平。

  注:本文系数据观综合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编辑:Fynlch(王培),数据观微信公众号(ID:cbdioreview),欲了解更多大数据行业相关资讯,可搜索数据观(中国大数据产业观察网www.cbdio.com)进入查看。

责任编辑: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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